全国首例新三板“帮助造假”案尘埃落定,司法亮剑净化市场生态
News2026-04-15

全国首例新三板“帮助造假”案尘埃落定,司法亮剑净化市场生态

小赵分享
241

一、 一条闭环的造假资金链

近日,一桩备受关注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新三板市场供应商及客户“帮助造假”案正式生效。这一判决,如同一把精准的手术刀,剖开了隐藏在市场交易背后的“帮凶”网络。

案件的源头,可追溯至一家名为行某公司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根据监管部门的调查,在挂牌后的数年里,该公司通过一套精巧而隐蔽的系统性操作,虚构交易、虚增业绩。其模式的核心在于构建了一条封闭的资金流转通道:行某公司将资金以预付账款等形式划拨给供应商中某贸易公司,再由该供应商根据指令,将资金转移给下游的数家客户公司。最终,这些客户公司再将资金“回流”至行某公司,伪装成业务收入的回款。通过这样一个“资金空转”的闭环,虚假的营业收入被堂而皇之地写进了公开发布的财务报告中。

二、 “明知”的认定:司法如何穿透商业表象

在行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后,部分投资者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于是,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这条造假链条上的其他环节——那些提供“帮助”的供应商和客户公司,认为它们同样难辞其咎。

案件的审理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这些外部公司是否“明知”发行人在进行财务造假并仍提供帮助。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为此类案件确立了清晰的审查标准。法官并非孤立地看待每一笔交易,而是从整体交易逻辑、商业合理性、资金流向的异常性等多维度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对于作为关键“资金通道”的中某贸易公司,法院指出,其长期、频繁、大额地配合资金空转,行某公司向其支付大额预付款后又多次大额借款并指令支付,这种交易模式严重违背了基本的商业常理。同时,该公司还存在向行某公司的下游客户采购商品再转售给行某公司的异常行为,形成了明显的闭环交易特征。这些证据链条共同指向一个结论:该公司对造假行为是“明知”的。

同样,某饮用水公司和星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在调查中承认,是应行某公司要求进行“代收代付”,协助完成账务处理。这种明确的“配合”意愿,使其主观状态暴露无遗。

三、 责任如何划分:并非所有参与者都需“连坐”

本案的另一个重要启示,在于厘清了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法院的判决并未对所有被诉公司“一刀切”,而是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了精细区分。

  • 明确的责任承担者:中某贸易公司、某饮用水公司、琳某公司、林某公司,因其在知情前提下主动提供了资金通道、走账等实质性帮助,被法院判定在30%至90%不等的比例范围内,就其所帮助造假期间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注销的星某公司,则由其股东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承担2%的连带责任。
  • 未被追责的主体:新某公司和羽某公司,尽管行政处罚认定了行某公司虚增了对它们的营收,但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这两家公司自身对造假行为是“明知”并提供帮助的。而臻某公司作为行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被认为是母公司实施造假行为的工具,在母公司完全控制下缺乏独立判断的可能,且投资者的损失可通过追究母公司责任来覆盖,因此未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帮助造假”主体。

这种区分体现了司法的审慎与公正,精准打击了恶意协助造假者,也避免了对可能并不知情的交易方或受控实体的不当追责。

四、 标杆意义:为市场生态注入“清洁剂”

这起全国首例判决,其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它首次在新三板市场领域,对“帮助造假”这一隐蔽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责任主体范围和责任划分原则作出了系统性司法回应,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本。

长期以来,一些企业的财务造假并非单打独斗,往往离不开上下游“合作伙伴”的默契配合。此判决向市场发出了强烈信号:为财务造假提供便利,无论是充当资金搬运工,还是配合签订虚假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明知”的帮助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这极大地提高了合谋造假的法律风险和成本。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此类司法实践是完善资本市场法治环境的重要一环。它有助于从源头和链条上遏制财务造假行为,敦促所有市场参与者——无论是发行人、中介机构,还是供应商和客户——都必须恪守诚信底线,尊重基本的商业逻辑。一个健康、透明的市场,需要每一个环节的参与者共同维护。此次判决,正是清除市场污垢、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剂强力“清洁剂”。

对于寻求合规发展与长期价值的市场参与者而言,关注此类权威司法案例,理解其背后的监管逻辑与法律边界,是至关重要的功课。这起案件所揭示的原则,对于净化商业环境、倡导诚信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